62歲葉姓男子因肢體殘障,無法工作不能維持生活,向法院聲請要求二個兒子每個月各支付1萬元扶養費;兒子則以父親在他們年幼時即離家,從小由母親照顧,父母離婚後,父親因案多次進出監獄,從未照顧過他們婉拒,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葉父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駁回請求。
葉姓男子主張,他有肢體障礙,無謀生能力,沒有工作,每月領有3740元國民年金,他身無恆產可以變賣,生活拮据,要求二個兒子每月給付扶養費1萬元,並無過高。
葉子於法院調解時到庭主張,父親自他們4、5歲以後都未扶養照顧,由母親獨扶養。葉母證稱,長子出生後1個月聲請人就離家,2年後1988年先生回來要求離婚。
法官經查,葉1991年7月首度因竊盜罪入監執行刑1年10月,又因強盜罪,執行有期徒刑7年,之後又因毒品案件多次進出監獄,葉父將近9年期間在監服刑,不可能照顧及扶養兒子。
法官認為,葉父也沒有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認定葉父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確屬重大,葉父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