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合同日前向鄰居王姓女子借款遭拒,王女也向他索討欠款而心生怨懟,去年4月11日攜帶預藏紗剪,前往台南七股區住處等候,見她出現即朝其後頸部等捅刺,送醫後不治,王以符合自首上訴而遭駁回,台南高分院指出,警員有確切根據合理懷疑王為犯嫌明確,與自首要件不符。
王合同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檢察官及王表明僅針對原審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上午宣判,駁回上訴,仍維持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王及律師雖稱本案符合自首。而首先到場警員於審理時證稱,在王被動向警方供認行凶之前,警方已因他雙手沾有血跡、腳下有剪刀並剪刀上面也有血跡、及地上留有很多血漬等現場跡證,而有確切的根據合理懷疑他是本案犯嫌明確,與自首要件不符。
合議庭表示,王前有殺人未遂、傷害、強盜等暴力前科,仍不思戒慎行事,且他與被害人間並無深仇大恨,僅因借款等事宜累積的不滿,即恣意在道路上,持剪刀刺擊無任何尋釁、反擊動作的被害人致死,難認有何憫恕之情,王及律師請求依法酌減其刑,並無依據。
合議庭指出,原判決就本案科刑,已依公政公約及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經核並無量刑輕重失衡、裁量濫用的情形。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及王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