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平鎮區某KTV於2021年3月遭歹徒掃射21槍,店面及門口停放的轎車全是彈孔,開槍的鍾姓男子事後向警方自首,供稱因與KTV員工發生消費糾紛,想給對方教訓而開槍洩憤;案經檢方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後昨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鍾2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得易服勞役;另依殺人未遂罪再判4年徒刑,2罪合併應執行6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鍾男因與KTV員工發生消費衝突,前年3月7日凌晨0時許持1把改造手槍,由友人謝姓男子開車載往KTV前開槍掃射,造成店家大門玻璃、包廂隔間、神壇及茶葉櫥櫃受損,停在門口的2輛轎車也被波及中彈,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案發後,鍾男攜槍自首,指稱開槍是要給店家教訓,沒想傷害他人,案經檢察官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鍾男坦承開槍但否認殺人未遂犯行,指自己是朝KTV上方開槍,可能因後座力造成部分彈著點偏低,而他當時也無法預見店內有其他客人,並無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法官調查認為,鍾男槍開不僅擊碎KTV大門玻璃和轎車擋風玻璃,還射進店KTV包廂和員工休息室,而且彈孔與人體站立時的頭部等高,可認鍾男是朝KTV射擊,而非朝KTV上方開槍,且鍾男明知該時段是KTV營業時間,開槍射擊恐會造成人員傷亡,足認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法官審酌,鍾男不思理性解決糾紛,只因細故即朝KTV連開21槍,危害社會治安重大,所為應予非難,但審酌其犯後自首,坦承部分犯行,因此分2最處刑,合併應執行6年2月徒刑。
另外,駕車搭載鍾男前往KTV的謝男被控殺人未遂共犯,但法官調查認為並無證據證明謝男事前知道鍾男攜槍且會朝KTV開槍,無從認定為共犯,以毀損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