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人妻偶然間發現丈夫與李姓女子互傳曖昧簡訊,經質問丈夫後,2人才坦承平均每月發生1至2次性行為,不倫關係已持續5至6年,讓她飽受精神痛苦,故依法向李姓女子求償120萬元。台中地院審結,判李女應賠償35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元配主張,與丈夫已結婚20餘年,婚後育有3名子女,家庭原本和諧美滿,但2022年6月間她意外發現丈夫與李姓女子以通訊軟體LINE互傳曖昧簡訊,還於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元配表示,同年月間,她致電質問丈夫,2人才終於坦承以每月1至2次或每2個月1次的頻率發生性行為,已維持5至6年之久,認為配偶權遭到侵害情節重大,讓她飽受精神折磨,故依法向李姓女子索賠120萬元。
對此,李女辯稱,2017年11月間透過朋友認識人夫,因工作輪班的關係,她少有時間與人夫見面或相約吃飯,頻率才會由一開始的1至2個月1次,變成2至3個月1次,交往期間發生的性行為次數僅4至6次,認為元配求償的撫慰金數字過高。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證據後,採信李女稱與人夫至少發生4至6次性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來說,顯然已經逾越合宜的社交分際,足以破壞男方家庭幸福美滿,認為元配求償有理,酌情後判李女須賠償35萬元為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