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疫情造成口罩需求大增,桃園市陳姓男子卻仿冒醫療口罩廠商外盒,再以來歷不明口罩裝盒,偽裝成醫療口罩販售,下游廠商購買13萬餘片,再層層轉售並舖貨給藥局,有消費者購買後懷疑是仿冒品而向藥局反映,經檢調人員偵辦查獲陳男到案,桃園地院依行使準偽造文書罪判處他5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並宣告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60萬4800元。
陳男未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卻仿製醫療口罩廠商外盒及購買來歷不明口罩,偽裝成醫療口罩對外販售,判決指出,陳男主要透過臉書口罩社團發送訊息,下游廠商因此聯繫上陳男,並於2020年7月以每片4.5元價格,買入56箱、共13萬4400片口罩,再以每片5元價格轉售給另家公司,最後以每片5.1元舖貨給藥局,舖貨數量達11萬3300片,有消費者買到後察覺外包裝有異,向藥局反映「懷疑買到仿冒醫療口罩」,檢調人員循線查到最上游陳男到案。
陳男於調查人員詢問、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但審理時卻指控下游第一手廠商其實是「共犯」,願意提供相關證據及對話;第一手廠商則稱,當初是在網路看到陳男廣告訊息,陳男明確告知與醫療口罩廠商有合作關係,才會向他下訂13萬餘片口罩,且被控涉案部分已獲檢方不起訴,法官認為陳男此部分說詞不足採信。
法官指出,陳男行為涉及冒用藥物名稱罪、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罪、販賣虛偽表示商品罪、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準文書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依刑法規定從一重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審酌陳男趁武漢肺炎疫情蔓延、急需醫療口罩時犯案,所為非僅損害被害人財產利益,還破壞公共信用,且販售口罩數量高達13萬4400片,核屬不當、應予懲處,惟念在陳男已與部分下游廠商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相關前科等理由,依行使準偽造文書罪判處5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