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阿嬤持亡夫印章及存摺提領8萬元存款辦喪事,卻被繼子提告偽造文書,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張嬤行為損害亡夫繼承人權益及金融機構對帳戶資料管理的正確性,判刑4個月,法官考量張嬤已上了年紀且動機非惡,予以緩刑機會,可上訴。
張嬤與許翁育有1子2女,皆已成年,許翁於2019年6月10日病逝,遺產應由張嬤及其與前後任配偶所生子女共同繼承,張嬤卻未徵得其他繼承人同意,擅持亡夫印章及存摺於2019年6月10、19日到農會分別提領1萬元、7萬元共8萬元治辦喪事,卻遭許翁與前妻所生的兒子提告偽造文書。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張嬤年事已高,因便宜行事,一時失慮鑄錯,犯後具悔意,並歸還款項,但其行為不僅影響其他繼承人權益,並損害金融機構對帳戶資料管理的正確性,依偽造文書罪,共2罪,併處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