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73歲的張姓男子違反法院保護令,前往妻子郭姓女子開設的早餐店要她煎蘿蔔糕給他吃,但她因考量尚未開始營業而拒絕,張男竟拿菜刀猛砍她,致其小腿神經受損無法抬起,台灣高等法院斥責張男犯行重大,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去年7月27日凌晨3點多,張男帶著刀鋒銳利、刀刃長度約25公分之菜刀1把,預藏於褲子右側口袋,跑到妻子郭女經營的早餐店,妻子當時拉開鐵門準備營業之際,張男走來要求她煎蘿蔔糕給他吃,她因為尚未開始營業而拒絕,張男竟拿刀殺人。
張男趁郭女走向煎台時,突然從右後側腰際,以右手抽出菜刀往她頸部揮砍,她伸手阻擋後,張男又持刀往她左側腹部及腿部砍殺,路旁民眾見狀趁隙取走張的菜刀,張男才罷手逃逸,郭女被送醫急救後撿回一命,但腿部受重傷成殘。
高院審酌郭女到庭陳稱「不能原諒被告」,並考量張男違反保護令罪、妨害自由被判處拘役的素行狀況、領有障礙等級中度之身心障礙證明、年紀老邁等一切情狀,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