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哲(化名)要到宏都拉斯開車行創業,由妻子小玲(化名)籌款借錢讓他成行,未料阿哲與當地女子美蒂莉共同生活,小玲要求丈夫與美蒂莉結束不正當關係,反遭阿哲拳腳相向,小玲遂請求離婚及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判決准予離婚,並判阿哲賠償小玲新台幣20萬元。
小玲指出,她於2016年3月14日與阿哲結婚,在台中地區租屋共同居住,至2017年4月間,阿哲說服她以借貸方式提供資金,使他前往宏都拉斯共和國工作,未料,阿哲於宏都拉斯共和國期間,竟與宏都拉斯共和國籍的女子美蒂莉互傳親暱、曖昧訊息,甚至共同生活。
至2018年6月20日,小玲前往宏都拉斯共和國工作時,始發現丈夫與美蒂莉同住一起,2人多次出遊約會,阿哲顯已逾越已婚男子與異性一般社交之界線,使小玲難以忍受,遂要求阿哲與美蒂莉結束不正當交往關係,均遭阿哲拒絕,若她對此有微言,他則拳腳相向,小玲遂請求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
證人小玲的弟弟阿義證稱「因為姐姐小玲說丈夫阿哲要出國並且開車行沒有錢,信用貸款的錢我不知道,但是有向爸爸借60多萬元,向舅舅借10幾萬元」、「阿哲跟姐姐有跟我說,出國比較好賺錢,所以就把車行收起來,然後出國去宏都拉斯」。
阿義又證稱「阿哲去宏都拉斯一年之後,我姐姐就跟去了,當時我姐在宏都拉斯的時候,有用訊息跟我說,阿哲有外遇,也會摔東西,變了一個人」、「阿哲在宏都拉斯有找一個傭人幫忙家務,後來去到那邊,才知道被告跟那個傭人有曖昧關係,這些都是我姐姐跟我說的」。阿哲並未到庭提出辯解,小玲的主張,自堪認為真實。
法官審酌,由小玲所提事證,可認阿哲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不當交往,逾越社會一般通念就婚姻家庭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以致於小玲精神上受有痛苦,遂判決准予離婚,以及阿哲賠償小玲新台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