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丈夫懷疑妻子通姦,指示胞姊赴妻子住處天花板安裝針孔竊錄。歷審均考量姊弟認罪且無再犯之虞,雖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各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但給予緩刑2年,期間須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新北地院與高等法院均指,呂男與妻子一同出資買套房,但由妻子單獨持有進出鑰匙並管領占有,呂與陌生第3人均不得任意進出,主觀上具有隱密性,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妻子活動具隱密性。
但呂男竟指示胞姊前往套房裝設針孔竊錄,故意監察妻子非公開言論與活動,不過考量呂姓姊弟犯罪動機是為了解妻子是否侵害配偶權,惡性非重,加上姊弟認罪,且本案犯行屬偶發事件,歷經偵審程序當無再犯之虞,雖依法判刑但給予緩刑機會,並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