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姓人夫前年遭抓姦涉與「小三」胡女開房間,但陳及胡女不滿旅館將兩人用過的床單及毛巾等物賣給徵信社當證物,告飯店求償,一審認定此舉侵害隱私,判旅館及員工須賠8萬元;不過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兩人侵害陳妻配偶權在先,此情況下旅館賣給陳妻蒐證並沒有不法性,逆轉免賠確定。
任職國營事業的陳姓人夫涉外遇公務員胡女,2017年2月14日晚間到高雄小港區某旅館開房,遭陳妻率徵信社抓姦,不過兩人事後主張,旅館沒徵得同意,竟於退房後將兩人使用過、還沒清洗的床單、被單、毛巾等賣給徵信人員,而這些物品上附著的基因可辨識個人資料,嚴重侵害隱私權,向旅館、員工李女連帶求償60萬元。
該旅館辯稱床單、毛巾等物是公司財產,只是在房客入住期間暫時借予使用;一審法官認為旅館若沒經房客同意,就把包含個人基因等的個資物品做不當處理,就是侵害隱私,判連帶賠償8萬元。
上訴後合議庭發現,徵信人員購買的床單、毛巾等物並沒有驗出陳姓人夫或胡女的DNA,沒因此查出使用者身分。
合議庭也認為,入住房客使用過物品留下生物跡證、能驗出DNA並辨識出身分等「個人資料」,確實應受個資法保護,但陳姓人夫與胡女被發現同住一房,陳妻的配偶權先遭不法侵害,才由徵信社買下可能相關證物,飯店同意賣出,排除不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