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對夫妻經媒人撮合閃婚後,個性不合,加上為了生不生孩子,意見相左,同住兩周即協議分居,至今已超過20年。
因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丈夫以為這樣不算結婚,又另娶他名女子,友人告知這樣觸犯重婚罪,丈夫趕緊找妻子,答應給310萬元離婚,沒想到妻子知道丈夫重婚後,要求更多錢,丈夫不得已去自首,並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最後准了。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指出,這名林姓男子與許姓女子,民國86年11月間經媒妁介紹結婚,但婚後未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分別在宜蘭住處及台北租屋處各同居一個星期後,即因個性不合,協議分居至今。
兩人共同生活期間並未有性生活,許女離去後也少有聯絡,林男因不諳法令,以為未為結婚登記不具婚姻效力,另與他名女子結婚,經友人告知才得知犯了重婚罪,因此與許女聯絡,希望解除此婚約,許女首肯後,林男支付新臺幣310萬元給許女。
不料,許女知道林男重婚後,另外要求額外金額,林男不得已,向宜蘭地檢署自首,並向宜蘭地方法院訴請與許女離婚。
林男的哥哥作證說,弟弟與弟媳兩人結婚後,一開始有住在宜蘭2、3天,之後回弟媳家歸寧,夫妻兩就回臺北上班,他在兩人結婚後約1星期,就聽到兩人因個性不合吵架,吵得很兇,之後就沒有住在一起了。
林男的哥哥說,兩人分開後沒有幾天,他和母親到弟媳家中想要勸和,商請弟媳回來住,結果沒有看到弟媳,只有弟媳的父親向他們抱怨說弟弟沒有疼惜弟媳等之類的話,導致兩人吵架,他原本希望弟媳出來講,但是都沒有出現,最後不歡而散。
林男哥哥說,他事後有問弟弟分居的原因,弟弟說兩人個性不合,弟媳父親則好像有說到弟媳不想要生孩子,但弟弟想要生孩子,所以後來弟媳就不想要與弟弟履行夫妻義務。
法院審理發現,林男與許女自結婚以來,有夫妻之名,尚無夫妻之實,且許女在結婚後即因與林男個性不合離家至今,難以維持夫妻生活,林男請求離婚,自屬有據。
至於林男涉犯重婚,是因許女離家已久,未曾聯絡,加上不諳法令所致,不能認為是兩人不能離婚的原因。
法院認為,兩人自協議分居迄今達20年有餘,造成婚姻有名無實,長期未能共營夫妻婚姻生活,無法再為良性互動,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