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師黃慧夫幫一名病患做右腿筋膜切開術,病患術後自行轉院,卻引發關節脫臼,被迫截肢,黃因此被檢察官以業務過世致重傷罪起訴,二審判定有罪。因為之前《刑事訴訟法》判定,輕罪不能再上訴,黃慧夫失去上訴機會。黃今舉行記者會表示,歐美先進國家不會有《刑法》對付醫療人員,「或許我在台灣眼中是個罪人。但以我的醫術,國外醫師應該會覺得我是個很會救人的人」。
陪同開記者會的立委蕭美琴,指大法官解釋文752號解釋,舊的《刑事訴訟法》規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三審上訴是違憲,所以去年已經修法,但卻不能溯及既往,若黃醫師的案子發生在今天,就有再三審上訴的機會,去年司法院說,有2000多個類似案例,不能上訴,對很多當事人來說,這是他ㄧ生的名譽,應該要推動修法。
黃慧夫說,先進國家很少用《刑法》面對施行醫療的醫生,司法審判裡面,舉證責任完全落在醫生身上, 司法制度若沒保障,醫生或許寧願到國外行醫,醫療水準上,相信台灣在世界頂尖有名 ,可惜台灣這環境對醫生不友善,歐美先進國家不會用《刑法》對付醫療人員 可以用賠償或民事訴訟,「或許我在台灣眼中是個罪人,但以我的醫術,國外醫師應該會覺得我是個很會救人的人」。